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3民终18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海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东仪路******。
法定代表人:何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娥,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玛纳斯县鑫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包家店镇塔河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段芳芳,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新疆亚欧大陆桥金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前进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马新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新蒙,男,该公司清欠组组长。
上诉人西安海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玛纳斯县鑫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新疆亚欧大陆桥金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20)新2324民初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2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安海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西安海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海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369元,由上诉人西安海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瑞
审 判 员 宋晓蕾
审 判 员 董 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马 全
书 记 员 马百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