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0民终1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中亚金谷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园一环路**。
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银川,男,该公司工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强,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亚欧大陆桥金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三路**。
法定代表人:马新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新蒙,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新疆中亚金谷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亚物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亚欧大陆桥金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欧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2019)新4003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亚欧建筑公司一审庭审中撤回其反诉请求,一审法院在其反诉请求未立案、未缴纳反诉案件受理费、未总结争议焦点情况下,判决支持亚欧建筑公司反诉请求,系超诉讼请求判决,违反不告不理原则,亦剥夺了中亚物流公司辩论权,程序严重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2019)新4003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1,513元,退还新疆中亚金谷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 李 辉
审判员 巴合提努尔
审判员 王 帷 嘉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 丽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