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亚欧大陆桥金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中亚金谷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亚欧大陆桥金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0民终1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中亚金谷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园一环路**。

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银川,男,该公司工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强,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亚欧大陆桥金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三路**。

法定代表人:马新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新蒙,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新疆中亚金谷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亚物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亚欧大陆桥金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欧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2019)新4003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亚欧建筑公司一审庭审中撤回其反诉请求,一审法院在其反诉请求未立案、未缴纳反诉案件受理费、未总结争议焦点情况下,判决支持亚欧建筑公司反诉请求,系超诉讼请求判决,违反不告不理原则,亦剥夺了中亚物流公司辩论权,程序严重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2019)新4003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1,513元,退还新疆中亚金谷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 李   辉

审判员 巴合提努尔

审判员 王 帷 嘉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 丽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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