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新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尼勒克县久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2801执213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男,195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
被执行人:**,男,198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
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新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尼勒克县久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尼勒克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新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尼勒克县久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新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尼勒克县久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依据为(2020)2801民初88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为4080835元,执行费4320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口头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801执21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杰
审判员    吴萍
审判员    胡建杰
 
二 O 二 一 年 十 月 十 三 日
 
书记员    布鲁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