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嘉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嘉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烟台伊斯顿酒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12执保210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嘉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梓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伊斯顿酒庄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申请执行人烟台嘉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伊斯顿酒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612民初23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烟台伊斯顿酒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海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仁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