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利建筑安装公司

烟台麓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利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691执939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麓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利建筑安装公司。
申请执行人烟台麓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利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691民初28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工程款1502189元、案件受理费91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利建筑安装公司的工程款项16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忠涛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孙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