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691执恢20-2号
申请执行人***
委托代理人柳向东,山东永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利建筑安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世华,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利建筑安装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兴业银行烟台开发区支行银行存款20000元和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支行的银行存款16000元,现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利建筑安装公司银行存款2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汪田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大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