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利建筑安装公司

申请执行人烟台麓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利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691执939号之一
申请人:***。
申请执行人:烟台麓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利建筑安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麓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利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人烟台麓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忠于2018年5月30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申请执行人烟台麓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本院(2016)鲁0691民初2851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申请人***,并于当日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申请人**忠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交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申请变更申请人***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交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本院认为,债权转让合同为当事人自愿达成,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