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惠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烟台开发区瑞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烟台市惠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91民初1028号
原告:烟台开发区瑞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福州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55418501P。
负责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烟台市惠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265636223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烟台开发区瑞邦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市惠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开发区瑞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开发区瑞邦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