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惠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烟台市惠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烟台中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5)芝商初字第64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市惠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烟台中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市惠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市惠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市惠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49元,由原告烟台市惠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王琳
书 记 员  李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