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开发区汇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胡序建与某某、烟台开发区汇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田修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拍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开执字第478-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6月1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山东鲁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6年1月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72年5月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烟台开发区汇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开民一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和(2012)烟民四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分别于2012年5月31日、2012年6月4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赔偿款356549.79元、承担诉讼费用864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烟台开发区汇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
本案在诉讼期间,本院以(2011)开民一重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蓬莱市*家沟镇*家沟村碧海嘉园二小区第4幢一单元501号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蓬莱市*家沟镇*家沟村碧海嘉园二小区第4幢一单元501号房屋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凯

二〇一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