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开发区汇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海阳市圆德建筑配套有限公司与烟台开发区汇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87民初686号
原告:海阳市圆德建筑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凤城街道办事处西河崖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点臣、**高,山东海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开发区汇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开发区万寿山路5号内3号楼8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胜男、***,山东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阳市圆德建筑配套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开发区汇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原告海阳市圆德建筑配套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海阳市圆德建筑配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2760元,减半收取1380元,保全费1220元,由原告江苏火花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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