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开发区汇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胡序建与某某、烟台开发区汇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田修雇员受害赔偿纠纷解除扣押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开执字第478-7号
申请执行人胡序建,男,196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于秀珍,山东鲁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世富,男,1966年1月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田修,男,1972年5月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烟台开发区汇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建波,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开民一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和(2012)烟民四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分别于2012年5月31日、6月4日向三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陈世富三日内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胡序建赔偿款356549.79元、承担诉讼费用864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田修、烟台开发区汇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本院于2012年8月21日作出裁定,扣押登记在被执行人陈世富名下车牌号为鲁F9U013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一辆,扣押期限一年。并于2012年9月11日对该车辆进行公开拍卖或变卖,后经两次拍卖,因无人参加竞买而流拍,2013年6月7日买受人龙斯珍以第二次拍卖价格47200元购买此车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陈世富名下车牌号为鲁F9U013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忠涛
审 判 员  孙永刚
代理审判员  刘 凯

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明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