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开执字第478-1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6月1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山东鲁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6年1月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72年5月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烟台开发区汇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开执字第478-8号执行裁定书,于2013年12月3日,依法委托山东同亨拍卖有限公司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蓬莱市*家沟镇*家沟村碧海嘉园二小区第4幢一单元501号房屋一套。2013年12月3日买受人***以119168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蓬莱市*家沟镇*家沟村碧海嘉园二小区第4幢一单元501号房屋一套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所有。
二、买受人***可持本执行裁定书到房屋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凯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