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11民初649号
原告:烟台市福山区丽君家用纺织品厂,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西关新村南大街北。
法定代表人:郭光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家强,山东海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开发区正大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开发区珠江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郑顺基,总经理。
原告烟台市福山区丽君家用纺织品厂诉被告烟台开发区正大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原告烟台市福山区丽君家用纺织品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烟台市福山区丽君家用纺织品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薛 梅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珊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