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691执恢303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瑞银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金沙江路11号1号办公楼419室
被执行人:烟台开发区正大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珠江路1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瑞银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开发区正大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违约金500000元、案件受理费1001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及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烟台开发区正大建筑安装公司对烟台开发区大合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享有债权(工程款)24705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烟台开发区正大建筑安装公司在烟台开发区大合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工程款)734138元。
二、冻结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孟广新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侯树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