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611民初747号
原告:烟台开发区正大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珠江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郑顺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山俊,烟台开发区正大建筑安装公司副经理。
被告:烟台市福山区丽君家用纺织品厂,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西关新村南大街北。
法定代表人:郭光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家强,山东海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璐,山东海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烟台开发区正大建筑安装公司与被告烟台市福山区丽君家用纺织品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原告烟台开发区正大建筑安装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国家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开发区正大建筑安装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66元,减半收取计60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文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方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