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受 理 案 件 通 知 书
登记号:189900000032001
案号:(2019)鲁0611民初550号
烟台开发区正大建筑安装公司:
我院已接到你诉烟台市福山***家用纺织品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起诉状,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当事人是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在开庭前向本院审判庭递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还须递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当事人是公民的,由个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三、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元。
四、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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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空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当事人是法人、其他组织的)。
2、空白授权委托书一份。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