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富诚钢结构有限公司

山东地邦建工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山东地邦建工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执保165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莱芜富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苍龙泉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魏传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地邦建工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能路9号新龙科技大厦。

负责人:巩超,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地邦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魏家庄变电站东邻。

法定代表人:张俊华,执行董事。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0)鲁0116执保165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告的银行存款。原告莱芜富诚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立新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刘延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