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执保165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莱芜富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苍龙泉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魏传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地邦建工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能路9号新龙科技大厦。
负责人:巩超,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地邦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魏家庄变电站东邻。
法定代表人:张俊华,执行董事。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0)鲁0116执保165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告的银行存款。原告莱芜富诚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立新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刘延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