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执501号
申请执行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住所地莱芜区鲁中东大街106号。
负责人:王燕,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丰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高新区苍龙泉大街以南。
法定代表人:尚磊,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森源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高新区凤凰南路14号4幢。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盖伊尔焊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高新区汶河大道17号。
法定代表人:刘永军,经理。
被执行人:莱芜市华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高新区凤凰南路1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鸿雁盖伊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高新区凤凰南路14号4幢。
法定代表人:刘永军,经理。
被执行人:莱芜富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高新区凤凰路001号。
法定代表人:常军明,经理。
被执行人:莱芜市硕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钢城区颜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于萍萍,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海纳齿轮桥箱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高新区长江大街75号2幢
法定代表人:靳建国,经理。
被执行人:唐岩,女,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区。
被执行人:尚磊,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区。
被执行人:刘永军,男,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区。
被执行人:***,女,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区。
被执行人:王林贵,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钢城区。
被执行人:靳建国,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区。
被执行人:焦守法,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区。
被执行人:于萍萍,女,198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被执行人:常军明,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
被执行人:周生和,男,197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丰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海纳齿轮桥箱有限公司、莱芜市硕业经贸有限公司、莱芜富诚钢结构有限公司、山东森源板业有限公司、山东盖伊尔焊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莱芜市华丰贸易有限公司、山东鸿雁盖伊尔电器有限公司、唐岩、尚磊、靳建国、焦守法、于萍萍、常军明、周生和、刘永军、***、王林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鲁12民初91号】中,申请执行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向本院递交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系其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1执5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勇
审判员 刘 伟
审判员 陈金照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