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富诚钢结构有限公司

莱芜某某结构有限公司与山东地邦建工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山东地邦建工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民初803号

原告:莱芜***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苍龙泉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魏传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善瑞,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地邦建工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能路9号新龙科技大厦三楼307室

法定代表人:巩超,经理。

被告:山东地邦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魏家庄变电站东邻。

法定代表人:张俊华,执行董事。

原告莱芜***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地邦建工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山东地邦建工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莱芜***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芜***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7元,由原告莱芜***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莉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陈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