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民初803号
原告:莱芜***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苍龙泉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魏传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善瑞,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地邦建工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能路9号新龙科技大厦三楼307室
法定代表人:巩超,经理。
被告:山东地邦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魏家庄变电站东邻。
法定代表人:张俊华,执行董事。
原告莱芜***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地邦建工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山东地邦建工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莱芜***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芜***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7元,由原告莱芜***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莉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陈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