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执保1659号
申请人:莱芜***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苍龙泉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魏传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地邦建工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能路9号新龙科技大厦。
负责人:巩超,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地邦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魏家庄变电站东邻。
法定代表人:张俊华,执行董事。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莱芜***结构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莱芜***结构有限公司以其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8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冻结期限为一年,自冻结措施完成次日起计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立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延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