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富诚钢结构有限公司

莱芜某某结构有限公司、山东地邦建工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执保1659号

申请人:莱芜***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苍龙泉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魏传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地邦建工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能路9号新龙科技大厦。

负责人:巩超,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地邦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魏家庄变电站东邻。

法定代表人:张俊华,执行董事。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莱芜***结构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莱芜***结构有限公司以其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8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冻结期限为一年,自冻结措施完成次日起计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立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延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