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7民初1010号
原告:莱芜***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颜庄街道颜庄村育才大街54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腾贺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路东首兴隆大厦402室,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任家国,该公司经理。
原告莱芜***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腾贺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原告莱芜***结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莱芜***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芜***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4元,减半收取计392元,申请费420元,由莱芜***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芹
书 记 员 薛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