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萌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市富凯新型建筑材料厂与烟台市萌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新型建筑材料厂与烟台市萌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发布日期:2014-12-09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莱山执字第359-2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新型建筑材料厂。地址,烟台市牟平经济开发区。
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市萌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变卖、变价被执行人80000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