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04民初3902号
原告:河南中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延俊,河南继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归一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彩广永,总经理。
被告:河南德弗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任杰,总经理。
第三人:河南韦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张红彬,总经理。
原告河���中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归一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河南德弗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韦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河南中军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中军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计6400元,由原告河南中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楠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