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农化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中农化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829执405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中农化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陆县圣人涧镇寨头村(新湖工业园区东200米处)。
法定代表人:黄龙,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山西中农化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户上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户上的存款,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姜学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毛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