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农化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中农化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829执40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西中农化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陆县圣人涧镇寨头村(新湖工业园区东200米处)。
法定代表人:黄龙,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平陆县常乐镇车村第六居民组居民。
被执行人:**,男,198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夏县尉郭乡尉郭村十四队巷十四组2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中农化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上的存款,现因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姜学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毛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