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112执145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7月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山西中农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中农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未劳人仲案字(2017)392号裁决,向被执行人山西中农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期限内支付案款2998.19元及逾期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中农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98.19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贺诚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杜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