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金光城建有限公司

烟台金光城建有限公司与烟台宏亚建材有限公司、牟晓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13民初2357号
原告:烟台金光城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75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764832229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宏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昆仑山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688280820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告:***,男,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告:***,女,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原告烟台金光城建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宏亚建材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法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被告,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