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金光城建有限公司

***与烟台策风商贸有限公司、烟台金光城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02民初1778号
原告:***,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莱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策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建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烟台金光城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75号附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烟台策风商贸有限公司、烟台金光城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98元,减半收取计34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于晓宁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常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