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金光城建有限公司

山东幸福实业有限公司与烟台金光城建有限公司、烟台明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02民初4602号之一
原告:山东幸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62号。
法定代表人:王**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德龙,山东德衡(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75号附2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亮,总经理。
被告:烟台明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环山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高文永,总经理。
原告山东幸福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幸福实业)与被告烟台***建有限公司(下称***建)、烟台明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明远物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山东幸福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烟台市芝罘区幸福路126号、幸芝里162号的停车场(含100个车位)归原告管理使用收益;2.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对涉案停车场车位的管理经营;3.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80000元;4.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2年4月18日,幸福三村村民委员会(下称幸福三村)与烟台市经济适用房发展中心开发二部(下称开发二部)签订《联建房屋合同书》,约定双方联合开发建设祥和综合楼,并按四六比例南北立体切块划分房屋及土地。该楼建成后,原告及开发二部按约定分取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并各自办出了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告分得的房屋为幸福路126号和幸芝里162号,开发二部分得房屋为幸福路130号和幸芝里163号。祥和综合楼项下土地(包括停车场)由双方按比例取得的土地使用权。2010年,开发二部将幸福路130号和幸芝里163号的房屋及项下土地全部转让给***建。原告及***建共同委托山东诚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诚辉物业)对祥和综合楼提供物业服务,并由诚辉物业对该楼东面的停车场进行管理并到交管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停车场备案编号为A2161)。2015年6月11日,原告、***建与诚辉物业解除了物业合同,并约定停车场因诚辉物业承包给他人故待承包期满后再由诚辉物业向原告、***建交接。但承包期满后,停车场被两被告非法侵占并管理、收益至今,严重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本案所涉停车场位于祥和综合楼东面,并非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且涉案祥和综合楼绝大部分房屋均已出售且业主均已实际入住,故原告并非本案适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幸福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译 丹
人民陪审员 刘 玲 玲
人民陪审员 刘 忠 敏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丽(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