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91执恢1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德州市大学西路1576号。
法定代表人:李友山,董事长。
被执行人:德州资通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大学东路151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执行人:山东新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德州经济开发区晶华路。
法定代表人:李树国,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9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执行人:曹晓平,女,1966年2月3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
本院在执行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德州资通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新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曹晓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德州资通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新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曹晓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德州资通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新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曹晓平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德州资通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新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曹晓平至今未履行。
本院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德州资通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新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曹晓平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德州资通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新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曹晓平的银行存款。
本院赶赴德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德州资通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新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曹晓平名下房产土地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德州资通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经济开发区晶华路西(产权证号:德国用(2012)第086号)土地及地上物,但上述房产已经被多次查封,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新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经济开发区晶华路西(产权证号:德国用(2012)第085号)土地一宗,因德州资通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且德州资通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将土地抵押给申请执行人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暂不处置山东新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
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德州资通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新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曹晓平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鹏
审 判 员 李文桥
人民陪审员 陈 鹏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 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