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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资通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91执恢117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的中速大学西路1576号。
法定代表人:李友山,董事长。
被执行人:德州资通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学东路151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执行人:德州运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晶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武其志,负责人。
被执行人:德州凯德仓储有限公司,住德城区天衢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超,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9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执行人:曹晓平,女,1966年2月3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执行人:山东新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德州经济开发区晶华路。
法定代表人:李树国,负责人。
被执行人:张超,男,1981年6月26日,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德众信证执字第16、17、18、19号执行证书,已向被执行人德州资通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德州运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德州凯德仓储有限公司、***、曹晓平、山东新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张超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德州资通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德州运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德州凯德仓储有限公司、***、曹晓平、山东新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张超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德州资通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德州运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德州凯德仓储有限公司、***、曹晓平、山东新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张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德州资通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德州经济开发区晶华路西(证号:(2012)086号)土地一宗及地上附属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鹏
人民陪审员  李德浩
人民陪审员  陈 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