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资通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491执字第202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德州市大学西路157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德州资通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大学东路1518号。
法定代表人:刘玉国。
被执行人:山东新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晶华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住德城区。
被执行人:刘玉国,男,1969年9月21日出生,住德城区。
被执行人:***,女,1966年2月3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德州资通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名下1440万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XX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