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男,1981年6月26日,住山东省德州,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德众信证执字第16、17、18、19号执行证书,已向被执行人德州资通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德州运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德州凯德仓储有限公司、刘玉国、***、山东新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德州资通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德州运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德州凯德仓储有限公司、刘玉国、***、山东新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德州资通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德州运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德州凯德仓储有限公司、刘玉国、***、山东新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德州资通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德州经济开发区晶华路西(证号:(2012)086号)土地一宗及地上附属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鹏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陈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