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新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新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5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用)
(2015)德城执字第136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5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东风东路天玉铭城10号楼1单元1001室。
被执行人:山东新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德城民初字第2225号民事判决书,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应立即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2000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