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养马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牟平区传志建材经销处、烟台养马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12财保41号
申请人:牟平区传志建材经销处,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东华商贸城(木材市场**)。
经营者:王传志,男,196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被申请人:烟台养马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养马岛西端路**
法定代表人:杨先瑞,总经理。
申请人牟平区传志建材经销处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养马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牟平区传志建材经销处以交纳保证金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牟平区传志建材经销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养马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90元,由申请人牟平区传志建材经销处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贺洪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贾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