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12民初3585号
原告: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街道***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法定代表人:杨维通,村委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绵堂,山东昆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谟,山东昆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5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杰,山东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钢,山东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街道***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烟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街道***村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街道***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街道***村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街道***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张玉芝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常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