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汇丰建安有限公司

***、烟台市汇丰建安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13执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烟台市汇丰建安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烟台市汇丰建安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三十八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绪波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方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