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汇丰建安有限公司

**与烟台市汇丰建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烟牟民一初字第247号
原告:**,男,196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代理人:都军基,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汇丰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法定代表人:刘涛,经理。
被告:***,男,46岁,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烟台市汇丰建安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烟台市汇丰建安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9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交纳。
代理审判员  隋秀桥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曲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