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12执14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被执行人:烟台市鑫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
被执行人:烟台尊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612民初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72332.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有关执行手续,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于2021年8月18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上财产调查,查询了不动产部门(包括房产、土地)、有储蓄业务的金融部门、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支付宝和财付通)。对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但金额较小未扣划。线上未再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其他的财产,线下查询亦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于2021年9月15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申请悬赏执行,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德峰
审判员 贺加贝
审判员 王世东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史展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