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池上汇鑫源建筑施工队

博山池上汇鑫源建筑施工队、博山区池上镇车峪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04执1719号
申请执行人:博山池上汇鑫源建筑施工队,住所地博山区池上镇代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04MA3CN2GL8G。
经营者:袁会新,男,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
被执行人:博山区池上镇车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博山区池上镇车峪村。
法定代表人:翟慎高,主任。
博山池上汇鑫源建筑施工队与博山区池上镇车峪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304民初27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文书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博山区池上镇车峪村村民委员会名下存款10059.27元(本金9940.00元,执行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31.00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38.27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划拨该帐面实有数额,冻结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魏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田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