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高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烟台馨逸园置业有限公司、烟台市高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12执异130号
异议人:烟台馨逸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世回尧鲁峰居民区。
法定代表人:曲兴海。
委托代理人:王玉平,山东誉岳诚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烟台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西关路309号。
法定代表人:陈铎,经理。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高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高陵镇商贸街56号。
法定代表人:潘世旭,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市高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烟台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烟台市牟平区西关路309号附7号1层、2层、三层不动产。为此,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在支付首封案款后优先受偿拍卖所得款。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烟台明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602民初9550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申请人于2019年5月20日通过芝罘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602民初955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在牟平区附7号1-3层会所,经申请人在不动产交易中心查询,我公司的查封先于烟台市高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2018)鲁0612民初2059号案件的查封,烟台市高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于执行标的仅在住建局的查封不具有对外公示效力,且未提供保全裁定及保全手续,依法应当认定申请人查封在先,拍卖所得款项应当优先用于偿还申请人(2019)鲁0602民初9550号案款。
本案查明,申请执行人烟台市高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612民初20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立案为(2018)鲁0612执1009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烟台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烟台市牟平区西关路309附7号1-3层会所,查封期限至2022年6月13日止。
另查明,烟台市高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烟台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另案审理中,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作出(2018)鲁0612民初2059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烟台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烟台市牟平区西关路309号付7号会所,并于同日向烟台市牟平区住建局送达。后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保全查封转执行查封。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分别向烟台市牟平区住建局、烟台市牟平区登记中心牟平分中心送达(2019)鲁0612执120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烟台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烟台市牟平区西关路309号付7号1-3层会所。
又查明,异议人烟台馨逸园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7以(2019)鲁0602民初9550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烟台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烟台市牟平区西关路309号付7号1-3层会所。
再查明,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向异议人送达(2019)鲁0612执1200号通知书,告知本院拟网上拍卖烟台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烟台市牟平区,所得款先行支付首封案款248560.56元后,再支付(2018)鲁0612民初2059号案款及法院执行费。后本院分别于2021年9月6日、9月27日启动第一次、第二次网络拍卖,均流拍后,于10月13日进行公开变卖。
上述事实有(2017)鲁0612民初2085号民事判决书、(2018)鲁0612执1009号执行裁定书、(2018)鲁0612民初2059号民事裁定书、(2019)鲁0612执1200号执行裁定书、执行卷宗材料,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等在卷佐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局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查封或者预查封登记。”第十九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宗土地使用权、房屋进行查封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为首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手续后,对后来办理查封登记的人民法院作轮候查封登记,并书面告知该土地使用权、房屋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实及查封的有关情况。”综上可知,对房屋的司法查封,协助义务部门为房地产管理部门。本案中,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以(2018)鲁0612民初2059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烟台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烟台市牟平区西关路309号付7号会所,并于同日向烟台市牟平区住建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住建局予以签收并进行了查封。因牟平区住建局同属于房地产管理部门,具有查封房产的职能,且其已依法履行了协助义务,该查封具有对外公示效力。因此,(2018)鲁0612民初2059号案件进行的保全查封优先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7以(2019)鲁0602民初9550号案件进行的保全查封,与其相对应的,(2018)鲁0612民初2059号案件对涉案房产的拍卖款受偿顺序应优先于(2019)鲁0602民初9550号案件。综上,异议人的异议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烟台馨逸园置业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
审判长  汝明钰
审判员  肖德峰
审判员  王世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于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