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高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烟台市高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烟台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12执恢33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高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被执行人:烟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市高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烟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位于烟台市牟平区西关路309附7号2-3层会所,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以(2018)鲁0612民初2059号保全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查封被执行人烟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烟台市牟平区西关路309附7号2-3层会所,查封期限为三年(送达之日起生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世东
审判员  贺加贝
审判员  肖德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浩毓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12执恢33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高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被执行人:烟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市高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烟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位于烟台市牟平区西关路309附7号2-3层会所,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以(2018)鲁0612民初2059号保全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查封被执行人烟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烟台市牟平区西关路309附7号2-3层会所,查封期限为三年(送达之日起生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世东
审判员  贺加贝
审判员  肖德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浩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