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12执恢3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高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被执行人:烟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市高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6日经申请执行人烟台市高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烟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烟台馨逸园置业有限公司送达《通知书》,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上述当事人未向本院提起异议。查明,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以(2018)鲁0612民初2059号民事裁定书在牟平住建局保全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烟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牟平区会所,首查封为(2018)鲁0612执1009号案件,首查封案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由此轮候查封案件处置被执行人烟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牟平区会所中的第三层[建筑面积604.42平方米、土地大证产权证烟国用(2011)第42203号],所得款先偿付首查封案款248560.56元后,余款用于偿付此案件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烟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牟平区会所中的第三层[建筑面积604.42平方米、土地大证产权证烟国用(2011)第42203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贺加贝
审判员 王世东
审判员 肖德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孙浩毓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12执恢3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高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被执行人:烟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市高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6日经申请执行人烟台市高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烟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烟台馨逸园置业有限公司送达《通知书》,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上述当事人未向本院提起异议。查明,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以(2018)鲁0612民初2059号民事裁定书在牟平住建局保全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烟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牟平区会所,首查封为(2018)鲁0612执1009号案件,首查封案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由此轮候查封案件处置被执行人烟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牟平区会所中的第三层[建筑面积604.42平方米、土地大证产权证烟国用(2011)第42203号],所得款先偿付首查封案款248560.56元后,余款用于偿付此案件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烟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牟平区会所中的第三层[建筑面积604.42平方米、土地大证产权证烟国用(2011)第42203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贺加贝
审判员 王世东
审判员 肖德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孙浩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