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高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烟台市高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鲁0612民初2505号
原告:***,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太和县,现住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嗣春,山东昆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高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高陵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潘世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杰,男,196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烟台市高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副经理,住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
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烟台市高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于秀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立即付清所欠原告工程款28396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付清所欠工程款2339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被告承揽的高陵小学工程做内墙刮腻子、刷乳胶漆等工作,2019年5月份施工完毕。被告尚欠23396元未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烟台市高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前付给原告***工程款235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于秀丽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丛 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