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高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烟台市高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12执30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凤城市。
被执行人:烟台市高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高陵镇商贸街**电话。
法定代表人:潘世旭,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烟台市高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后立即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0612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烟台市高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肖德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徐永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