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烟台市牟平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鱼鸟河街道梁家疃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612执6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鱼鸟河街道梁家疃村村民委员会(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鱼鸟河街道办事处梁家疃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法定代表人:***,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鱼鸟河街道梁家疃村村民委员会(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鱼鸟河街道办事处梁家疃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鱼鸟河街道梁家疃村村民委员会(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鱼鸟河街道办事处梁家疃村民委员会)有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及债权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鱼鸟河街道梁家疃村村民委员会(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鱼鸟河街道办事处梁家疃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物资,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债权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