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612执60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鱼鸟河街道梁家疃村村民委员会(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鱼鸟河街道办事处梁家疃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法定代表人:***,主任。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612民初279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鱼鸟河街道梁家疃村村民委员会(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鱼鸟河街道办事处梁家疃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账户:95×××66)。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超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