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烟台市牟平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大正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12财保82号
申请人:烟台市牟平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玉林店镇十六里头村北昆西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大正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龙泉镇官道北村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烟台市牟平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大正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烟台市牟平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办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烟台市牟平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大正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烟台市牟平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