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烟台市牟平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鱼鸟河街道梁家疃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12执60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法定代表人:曲传汉,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鱼鸟河街道***村村民委员会(原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鱼鸟河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法定代表人:王培逊,主任。
烟台市牟平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鱼鸟河街道***村村民委员会(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鱼鸟河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鲁0612民初27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283402.74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有关执行手续,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完毕。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查询了不动产部门(包括房产、土地)、有储蓄业务的金融部门、车辆、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互联网银行(支付宝和财付通)。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下轮后查封被执行人土地补偿款收入,款项尚未到位。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于2020年9月17日对申请执行人代理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悬赏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贺加贝
审判员  肖德峰
审判员  李海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超